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6-30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6执9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森,男,该公司信贷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传忠,男,该公司信贷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陈晓明,男,汉族,1983年07月10日出生,现住万宁市。
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万宁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6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晓明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晓明向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49941.39元及利息(利息以49941.39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649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万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其居住地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存款2311.0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将该案款拨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存款、股权及房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浩军
审判员   曾 练
审判员   殷诗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符史卫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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