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李开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6-30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6执531号之三
被执行人:李开清,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万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开清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琼9006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李开清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开清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50.58元,已上缴国库。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万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其户籍所在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案移送没收的手机1部,正在通过本院(2020)琼9006执885号案件拍卖中,处置该部手机的得款将通过(2020)琼9006执885号案件上缴国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翁启生
审判员   曾 练
审判员   殷诗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 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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