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定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陈定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6-30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6执881号之一
被执行人陈定超,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万宁市。
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琼9006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定超在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罚金10000元,但陈定超并不自动履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定超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又向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万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积金缴存记录,也没有不动产和公积金登记记录。本院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也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案移送没收的手机1部,正在通过本院(2020)琼9006执885号案件拍卖中,处置该部手机的得款将通过(2020)琼9006执885号案件上缴国库。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定超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定超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〇耙婪ㄏ蚍ㄔ荷昵牖指粗葱械娜〇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殷诗青
审判员   曾 练
审判员   陈天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越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〇挡⒕〇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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