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龙与张法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刘子龙与张法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7-07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6执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子龙,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万宁市。
被执行人:张法平,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万宁市。
申请执行人刘子龙与被执行人张法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9)琼9006民初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赔偿9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龙与被执行人张法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法平银行存款1100元及张法平主动履行了4800元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法平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万宁住房公积金,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法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诗青
审判员   陈天福
审判员   曾 练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 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〇咧葱蟹ㄔ鹤槌珊弦橥ド蟛楹耸挡⒕〇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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