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文与殷诗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李书文与殷诗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7-01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6执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书文,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殷诗宁,男,汉族,1991年3月11日出生,住万宁市。
申请执行人李书文与被执行人殷诗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9)琼9006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赔偿15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文与被执行人殷诗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殷诗宁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万宁住房公积金,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了被执行人殷诗宁的妻子叶红彬名下有一辆车牌为×××的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产权50%的份额,因无法实际控制到车辆,也不能处置。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殷诗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〇参茨芴峁┢洳撇〇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诗青
审判员   陈天福
审判员   曾 练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胡 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