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8执745号 | 失信人 | 肖旭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61984040940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肖旭升犯叛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随案扣押被告人肖旭升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8-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8刑初4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