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8执606号 | 失信人 | 韦绍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5270219840902247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韦绍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明何因身体权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222096.95元;
二、陵水姜园新型节能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韦绍华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01元,由原告周明何负担689.1元, 由被告韦绍华负担1607.91元。鉴定费2900元,由原告周明何负担870元,由被告韦绍华负担203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8-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8民初12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