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8执640号 | 失信人 | 徐嵩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102519980618787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限被告陈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文赔偿77804.45元。
二、驳回原告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10元,由原告张文负担1054.97元,被告陈其华负担452.13元。
司法鉴定费2900元,由原告张文负担2030元,被告陈其华负担87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8民初144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