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8执640号 | 失信人 | 黎春晓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31973102505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维持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二、撤销维持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上诉人黎春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被上诉人陵水海韵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以及违约金344565元(被上诉人可直接从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扣除)和逾期腾退商铺违约金(按日5000元自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8-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6民终76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