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8执164号 | 失信人 | 陈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902419940208002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陈胜秀与被告陈兰签订的《欠款协议》予以解除;
二、限被告陈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胜秀偿还借款本金52834元;
三、被告陈兰向原告陈胜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6%计算,自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限被告陈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胜秀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五、驳回原告陈胜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8民初251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