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8执176号 | 失信人 | 许国红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41980100212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限被告许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3608元及利息给原告陵水提蒙鸿福包装泡沫塑料制造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8民初47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