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8执200号 | 失信人 | 王非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1110219721002565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雅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2月至2018年5月物业管理费19640元及违约金(从2011年12月起,按日万分之二比例,计至物业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被告欠付物业费的本金算),并缴付公摊水电费为767.89元(从2014年2月计至2018年4月)。
二、驳回海南雅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原告海南雅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8元,被告王非负担818元,公告费1680元,由被告王非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19-08-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8民初175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