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基(证件号:460034199103240016)

李崇基(证件号:460034199103240016)
发布日期: 2020-06-03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案件号
(2020)琼9028执816号
失信人
李崇基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419910324001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限被告李崇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周志文归还借款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李崇基负担541元,由原告周志文负担634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8民初796号
执行法院名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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