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8执816号 | 失信人 | 李崇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41991032400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限被告李崇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周志文归还借款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李崇基负担541元,由原告周志文负担634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8民初79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